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教学制度
《学生体育合格标准》实施办法
发布时间:2010-05-14 来源:
    《体育合格标准》是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的教育手段,是学生接受体育教育的个体一评价标准,也是学生能否毕业后胜任工作的一项必备条件,为贯彻执行国家教委颁发的教体(1990)015号文,结合我院实际,特制订本办法。
    (一)、实施《体育合格标准》的组织领导
    实施《体育合格标准》由常务院长负责组织领导
    实施《体育合格标准》由常务院长负责组织,由教务处、学工处、体育教师共同实施。
    1、教务处负责的学籍管理和考试安排。
    2、学工处负责组织各班主任记载学生早操、课外体育活动的出勤情况和评定成绩,并填入《合格标准登记卡运行表》,于每学期放假前二同交体育教师。
    3、体育教师负责体育课程,身体素质的测试和评定成绩,并填入《合格标准登记卡运行表》。
各项成绩,由学工处会同体育教师汇总,并按《体育合格标准》的要求,评定等级,记入《学生体育合格标准登记卡》并报教务处记入学生成绩档案。
    (二)、成绩评定办法
    1、身体素质,满分为20分,按《国家体育锻炼标准》达标成绩换算成《合格标准》得分。
    2、体育课成绩,满分为60分,按体育课程成绩评定两部分组成。早操每周不得少于4次,课外活动不得少于2次。课外体育锻炼出勤未达应出勤次数的85%或不认真锻炼者,该项成绩记为不及格,该学年的体育合格标准成绩最高记分为59分。出勤率在85%者,根据表得分系数计算成绩。

出勤率(%)
 

≥98
 

97-94
 

93-91
 

90-88
 

87-85
 

得分系数
 

1
 

0.9
 

0.8
 

0.7
 

0.0
 

    (三)、属于列情况之一者,适当加分
    1、课外体育锻炼出勤率达98%以上,并认真锻炼者。出勤率为100%者加5分;99%者加4分,98%者加3分。
    2、《国家体育锻炼标准》达标成绩为优秀者加3分;获一级运动员者加5分;获二级运动员者加4分,获三级运动员者加3分。
    3、学生会、班级的体育干部,在组织各项体育活动中工作积极,认真负责,作出重要贡献者可加5分。
    (四)、其他
    1、各项的实得之和即为《合格标准》的最后得分。
    2、每学年评定一次成绩,并记入《学生体育合格标准登记卡》。
    3、达到《合格标准》80分以上者,方可参加奖学金和“三好”学生的评比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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